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朱绍霞、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陕0631执18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31执180号
  • 案件名称

    朱绍霞、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朱绍霞;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631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戴皓,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朦朦,系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绍霞,女,回族,1977年2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黄龙县,公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绍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哈仲网裁字第2001023号裁决书,于2021年8月31日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朱绍霞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朱绍霞接到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对执行人朱绍霞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朱绍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将朱绍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金融、房屋、车辆管理等部门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朱绍霞无财产可供执行,将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631执1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宏章审  判  员   杨武生审  判  员   朋礼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齐宗浩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