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昱新、武国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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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520号案件名称
白昱新、武国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白昱新;武国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520号申请执行人:白昱新,男,196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执行人:武国辉,男,1972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昱新与武国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辽0404民特100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双方于2020年10月13日达成的调解协议(协议内容:武国辉同意于2020年12月30日前还款5000元,2021年3月30日前还款15000元,2021年10月30日还款20000元,至此全部还清。)。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日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4月8日到本院申请执行。经查:本院已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18800.94元,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现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另行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404民特100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雪光审判员 赵 刚审判员 洪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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