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红、西安新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1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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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1609号案件名称
张继红、西安新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继红;西安新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1609号原告:西安新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沙利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女,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女,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张继红,女,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原告西安新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继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西安新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新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新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元,本院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西安新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海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文臻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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