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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鸿伟实业有限公司、西安森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5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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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568号
  • 案件名称

    陕西鸿伟实业有限公司、西安森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陕西鸿伟实业有限公司;西安森河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56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鸿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中路新华大厦1号楼15-8号。法定代表人:罗卫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森河实业有限公司,住蓝田县三里镇马河村五组。法定代表人:王永利,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鸿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森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22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工程及投资款430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2日、5月12日、6月8日、6月28日、8月9日、8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其在银行有存款,无车辆、证券、房产等信息。3、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4、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西安森河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六套。5、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将被执行人西安森河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通过直接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6、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西安森河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我院的调查情况表示认可,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西安森河实业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西安森河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   西   社审判员 陆向磊审判员李跃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   佳   园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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