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伍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572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5728号案件名称
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伍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伍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简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5728号原告:西安简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MA6W2JN142。法定代表人:王英豪,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泽坤,男。被告: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326国道管委会临时办公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240。法定代表人:王洪志,执行董事。被告:重庆鼎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00399X。法定代表人:王中华,董事长。被告:西安伍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BOMT022E。法定代表人:吴永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简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鼎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伍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简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简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简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赵 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李 雪书 记 员 冀 星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营口佳佳润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张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82执1572号 下一篇 吉林省万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秀华、杜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184民初42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