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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伍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5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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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5728号
  • 案件名称

    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伍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伍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简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5728号原告:西安简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MA6W2JN142。法定代表人:王英豪,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泽坤,男。被告: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326国道管委会临时办公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240。法定代表人:王洪志,执行董事。被告:重庆鼎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00399X。法定代表人:王中华,董事长。被告:西安伍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BOMT022E。法定代表人:吴永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简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鼎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伍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简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简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简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赵  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李  雪书  记  员   冀  星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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