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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兵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103刑初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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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03刑初823号
  • 案件名称

    张国兵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国兵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03刑初82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国兵,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江西省丰城市张巷镇,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因本案于2021年5月2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于2021年9月1日以穗荔检刑诉〔2021〕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兵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2日3时17分,被告人张国兵饮酒后驾驶闽D×××××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环城高速,行驶至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出缤纷大道西183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国兵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9.5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国兵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国兵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张国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国兵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国兵醉酒驾驶机动车并行驶于高速公路上,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国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国兵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国兵不符合适用缓刑的规定,故对其不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国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何文仪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吴培微书 记 员 何嘉欣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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