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媛、郭丽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37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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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379号之一案件名称
徐媛、郭丽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徐媛;郭丽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3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媛,女,汉族,住西安市。被执行人郭丽红,女,汉族,住山阳县。申请执行人徐媛与被执行人郭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陕1024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由被告郭丽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徐媛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承担100000元本金从2017年2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740元,由郭丽红负担。该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郭丽红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徐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媛于2021年9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款已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1024执3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房小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昌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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