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天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成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26民初2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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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6民初2059号案件名称
乌审旗天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成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乌审旗天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成凯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26民初2059号原告:乌审旗天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790179454P,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林荫路金融小区内。法定代表人:宝音图,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利霞,女,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刘成凯,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受理原告乌审旗天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成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乌审旗天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乌审旗天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审旗天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于收取。审 判 员 蔚银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田丽娟书 记 员 郭牡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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