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成庆与郭立艳、姜海云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4民终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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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4民终590号案件名称
许成庆与郭立艳、姜海云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许成庆;郭立艳;姜海云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4民终5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成庆,男,1980年5月3日出生,住辽源市龙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立艳,女,1988年12月28日出生,住辽源市龙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海云,女,1989年12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东丰县。 上诉人许成庆、郭立艳因与被上诉人姜海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21)吉0421民初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成庆、郭立艳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许成庆、郭立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鹏审判员 李爽审判员 温桂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孙娇书记员 马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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