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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2民初3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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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初3143号
  •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桦甸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郑某;杨某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2民初3143号原告:郑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杨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原告郑某与被告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铲车租赁费69000元,并从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事实和理由: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向我租赁铲车,后经我和被告结算,被告向我出具欠据一份,以示欠我铲车租金69000元,并约定2019年前结清。后我多次向被告索要均未果,故我起诉至法院,望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杨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春至2018年秋,杨某租用郑某铲车,2018年11月9日,经双方结算,杨某欠郑某租金69000元,同日杨某为郑某出具69000元欠据一份,约定2019年前结清。该笔租金款杨某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郑某提供的欠据能够证明其与杨某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及杨某所欠租金数额,现杨某未按约定期限给付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郑某要求杨某给付租金及利息的主张应予支持。关于利息标准,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郑某租金69000元;        二、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郑某租金利息,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本金69000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本金69000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3元,由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凤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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