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丹佛科技有限公司、牛俊艳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416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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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4160号之一案件名称
开封丹佛科技有限公司、牛俊艳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开封丹佛科技有限公司;牛俊艳;施学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41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开封丹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文举,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牛俊艳,女,汉族,1969年0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施学伟,男,汉族,1994年10月3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人执行人开封丹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牛俊艳、施学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我提交书面终结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103执416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亚磊审判员 李昌松审判员 王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何银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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