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殷天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4执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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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24执877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殷天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殷天龙;殷发忠;盛甫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4执8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住所地高台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张晓波,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殷天龙,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执行人:殷发忠,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执行人:盛甫仁,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殷天龙、殷发忠、盛甫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0724民初2373号法律文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一、由被执行人殷天龙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借款50000元,2019年7月19日前利息5658.21元,合计55658.21元,合计55658.21元,并自2019年7月20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承担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二、被执行人殷发忠、盛甫仁对被执行人殷天龙偿还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殷发忠、盛甫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执行人殷天龙追偿;同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595.5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殷天龙、殷发忠、盛甫仁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882元。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5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2021年5月8日、2021年5月10日、2021年6月2日、2021年6月23日、2021年7月14日、2021年8月9日、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房产、保险等财产情况,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832.44元。3.2021年9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殷发忠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甘GA××××起亚牌小轿车进行了查封。4.2021年7月1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殷发忠位于高台县房屋进行了查封。5.2021年6月8日,因被执行人殷天龙、殷发忠、盛甫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6.2021年9月18日,因被执行人盛甫仁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7.被执行人情况:本院多次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人身下落及财产线索进行调查,现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殷天龙、殷发忠长期在外务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8.2021年9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55658.21元及后续利息,已付2832.44元,未付52825.77元及后续利息、执行费882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瑞东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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