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泉、陈永昌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022执15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执1576号案件名称
安泉、陈永昌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安泉;陈永昌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022执1576号申请执行人安泉,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陕西省甘泉县人。被执行人陈永昌,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申请执行人安泉与被执行人陈永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2民初14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永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21年7月5日申请执行本案,本院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永昌交纳案件款13873元,执行费108元,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环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的(2021)甘1022民初1492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环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的(2021)甘1022民初1492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文川、李雪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04执保2330号 下一篇 彭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0421执4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