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尊明、濉溪县人民法院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621执145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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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621执1453号之二案件名称
魏尊明、濉溪县人民法院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濉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魏尊明;濉溪县人民法院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621执1453号之二移送执行人:濉溪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岱河西路与规划四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码113406210030948150。法定代表人:朱文,院长。被执行人:魏尊明,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年8月7日作出的(2020)皖0621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魏尊明诉讼费执行一案,立案标的1150元。当日,向魏尊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魏尊明在收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本院依法划拨魏尊明银行存款991.8元,无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魏尊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决定对其罚款1000元、司法拘留15日。本院认为,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缴纳诉讼费的义务。本院无论什么时间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可以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20)皖0621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成城审判员 王 彪审判员 郭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英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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