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宝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卓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392民初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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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392民初348号案件名称
秦皇岛宝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卓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秦皇岛宝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卓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卓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海上乐园;王占林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392民初348号原告:秦皇岛宝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杨各庄村东。法定代表人:李秀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杨宏,女,1976年7月16日生,回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总经理。被告:秦皇岛市卓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南戴河国际娱乐中心院内。法定代表人:李克俊,董事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菲,男,1971年5月19日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计伟,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市卓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海上乐园,住所地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南戴河旅游度假区环海路3号。负责人:王占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彤,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占林,男,1963年12月27日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南戴河旅游度假区环海路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皇岛宝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卓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卓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海上乐园、第三人王占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宝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宝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皇岛宝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秦皇岛宝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振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晶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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