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段长华、曾高清等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77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777号
  • 案件名称

    段长华、曾高清等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段长华;曾高清;李兵芝;刘立长;曾小文;曾文华;王修东;曾志海
  • 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777号被执行人段长华,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被执行人曾高清,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化县。被执行人李兵芝,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刘立长,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新化县。被执行人曾小文,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化县。被执行人曾文华,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涟源市。被执行人王修东,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化县。被执行人曾志海,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化县。被执行人段长华、曾高清、李兵芝、刘立长、曾小文、曾文华、王修东、曾志海责令退赔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的(2021)湘1322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王修东名下有车辆一台,已经在湖南省娄底市车辆管理所查封,但没有实际扣押,暂时无法处置。2021年5月20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化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曾小文与曾俊文共同共有房屋一栋,其份额无法确认,且属于集体土地性质,暂时无法处置。截止2021年9月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64.6432万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为避免案件久执不结,本案以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宜。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人献审 判 员 袁仕斌审 判 员 曾均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罗旭星书 记 员 张 玮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