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水西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刚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4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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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初4332号案件名称
黔西水西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刚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黔西水西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刚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初4332号原告:黔西水西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秋彬,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刚,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彝族,贵州省黔西市人。原告黔西水西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刚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黔西水西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黔西水西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黔西水西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交2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黔西水西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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