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建奇、陕西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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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273号案件名称
严建奇、陕西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严建奇;陕西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27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法定代表人:宋安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严建奇,男,汉族,1962年8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严建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525民初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申请人陕西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书面写出撤案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执2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博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赵 智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鹏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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