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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代容、黄海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2民初14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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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民初14832号
  • 案件名称

    张代容、黄海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遵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代容;黄海忠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2民初14832号原告:张代容,女,198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黄海忠,男,1981年1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张代容与被告黄海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代容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代容承担。审 判 员  卢 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罗跃谊书 记 员  罗露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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