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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与卢宇,唐万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3执恢62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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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恢621号之三
  •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与卢宇,唐万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卢宇;唐万珍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恢62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9537X。法定代表人:易中,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刚,男,系银行员工。被执行人:卢宇,女,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唐万珍,女,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关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申请执行卢宇、唐万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卢宇、唐万珍未自动履行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17)渝0113民初42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卢宇、唐万珍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卢宇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卢宇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了案涉房屋即被执行人唐万珍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非住宅房屋,拍卖成交价为1046576元。本院从拍卖款中支付拍卖辅助费用8372元,退买受人垫付的税费74638.31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案款963565.69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卢宇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卢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卢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传统查控中,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卢宇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卢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卢宇明确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释明后,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亦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卢宇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卢宇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卢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涂  恩审 判 员   姚成福审  判  员   李  智  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郑磊峰书  记  员  李奕琳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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