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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礼志、薛敬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02执13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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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02执135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何礼志、薛敬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
  • 当事人

    何礼志;薛敬桐;刘超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02执13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礼志,男,1979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薛敬桐,男,198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执行人:刘超,男,1987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何礼志与薛敬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苏0302民初35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超于2021年5月28日向我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我院作出的(2021)苏0302执异90号执行裁定书,撤销对刘超的执行。依上述文书薛敬桐应支付给何礼志款项327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何礼志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上银行查询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薛敬桐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2、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薛敬桐房产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3、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薛敬桐名下车辆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4、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薛敬桐名下网络银行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网络银行存款;5、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薛敬桐名下证券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开户;6、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薛敬桐名下股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开户;7、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薛敬桐股权投资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权投资;8、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9、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10、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已不在此地。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认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薛敬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何礼志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庆审判员  盛如虎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 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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