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某、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粤0310民初5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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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粤0310民初5275号案件名称
赖某、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赖某;黄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10民初5275号原告:赖某,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冰冰,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圻,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女,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炎静,国信信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赖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黄某提出尚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本院依法合并审理。于2020年12月3日、2021年3月18日、2021年9月3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14日,原告赖某以本案需分配的主要财产尚不具备分割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一天,被告黄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起诉及撤回对其主张的财产分割请求,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赖某撤诉;二、准许被告黄某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762元,减半收取计26381元,由原告赖某负担20935.5元,由被告黄某负担5445.5元。原告已预缴41871元,原告多预缴的20935.5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被告已预缴10891元,被告多预缴的5445.5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阳云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容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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