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微微、齐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435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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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435号之四案件名称
佟微微、齐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佟微微;齐加军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43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佟微微,女,1980年10月20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齐加军,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在执行佟微微与齐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齐加军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询被执行人齐加军在中国银行的存款信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闫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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