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刚与杨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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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145号案件名称
刘刚与杨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刚;杨东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145号原告:刘刚,男,1977年4月27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杨东明,男,1982年6月18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刘刚与被告杨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东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金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董塔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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