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平、杨术芬、覃尊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11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1122号案件名称
张忠平、杨术芬、覃尊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覃尊勇;覃尊勇;张忠平;杨术芬;张忠平;杨术芬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928执1122号 申请执行人:张忠平,男,1974年11月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申请执行人:杨术芬,女,197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被执行人:覃尊勇,男,1977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张忠平、杨术芬与覃尊勇劳务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8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覃尊勇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欠款1029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标的款1010.00元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覃尊勇于2021年11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忠平、杨术芬剩余欠款92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8执1122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高 爱 辉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 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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