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上海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735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7356号
  • 案件名称

    上海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张成驷;上海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人工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冬建;唐冬妹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7356号原告:张成驷,男,1956年3月17日,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龙皓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纪正。被告:上海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潘桂龙,董事长。第三人:上海人工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士路XXX号。法定代表人:丁瑞珍。第三人:唐冬妹,女,1966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芦潮港农场西区新村XXX号中201室。第三人:唐冬建,男,1969年1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白龙桥村(9)陆家场40号。原告张成驷与被告上海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人工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冬妹、唐冬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提出减免申请,经本院批准同意予以减免一半诉讼费,但原告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张成驷在本院同意减免一半诉讼费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成驷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何 哲人民陪审员  许利忠人民陪审员  何 荣书 记 员  来真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