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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发云与左建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4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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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4516号
  • 案件名称

    郝发云与左建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郝发云;左建英;刘治忠;郝正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451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19764087X。负责人李国庆,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强,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郝发云,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农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左建英,女,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农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刘志忠,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郝正强,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农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发云、左建英、刘志忠、郝正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02民初9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陕0802执451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郝发云、左建英、刘志忠、郝正强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万元及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从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以月利率11.4‰计算,从2015年11月20日起至执行兑付之日止以月利率14.82‰计算);二、负担案件受理费6394元、执行费7360元。但被执行人郝发云、左建英、刘志忠、郝正强并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郝发云、左建英、刘志忠、郝正强的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并对被执行人郝发云、左建英、刘志忠、郝正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扣划了郝发云网络资金金额2741.72元,共计2741.72元,将执行款项兑付于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25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02执45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郑  硕审  判  员   刘庆勃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晏文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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