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川与赵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0民初45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230民初4558号案件名称
黄南川与赵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黄南川;赵华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0民初4558号 原告:黄南川,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赵华锋,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南川与被告赵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南川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南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南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南川负担。 审 判 员 崔龙均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湛 野书 记 员 毛玉琼-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江波、曹龙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陕0630执1174号 下一篇 重庆理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3民初15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