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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艳红、刘三传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2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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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执2695号
  • 案件名称

    肖艳红、刘三传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肖艳红;刘三传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5执2695号申请执行人肖艳红,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刘三传,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申请执行人肖艳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三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58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肖艳红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05执26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淳审 判 员  余志顺审 判 员  王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邓 平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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