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陈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525民初1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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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25民初1502号案件名称
杨某某、陈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霍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庞某某;姚某某;安徽xxxx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柴某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5民初1502号原告:杨某某,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xxx。原告:陈某某,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xxx。原告:吴某某,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xxx。原告:庞某某,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xxx。原告:姚某某,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xxx。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浩伟,霍山县南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xxxx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陈某某1。被告:柴某某,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xxx。原告杨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庞某某、姚某某与被告安徽xxxx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柴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杨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庞某某、姚某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庞某某、姚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庞某某、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杨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庞某某、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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