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心贵、熊益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1民初3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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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民初3262号案件名称
余心贵、熊益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余心贵;熊益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1民初3262号原告:余心贵,男,197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丁丽,贵州长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1837226。被告:熊益志,男,1972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原告余心贵诉被告熊益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余心贵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心贵以证据收集不充分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心贵撤诉。案件受理费3260.00元,减半收取计1630.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余心贵负担。审 判 长 钱 乾人民陪审员 高 敏人民陪审员 李 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维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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