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娜娜、王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1623民初6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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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民初6193号案件名称
武娜娜、王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利辛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武娜娜;王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1623民初6193号原告:武娜娜,女,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王敏,女,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武娜娜与被告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娜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娜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自2021年7月22日起按年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直至本息算清时止;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邻居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自2010年开始从原告处借款两次,共计借取现金130000元整。经原告催要,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武娜娜现金二次共计壹拾叁万元正(130000),借款人王敏,3412271965××××××××,2019.11月15日。”原告向被告催款,被告均已种种借口拖延,至今没有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提起诉讼,望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王敏未到庭,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王敏与武娜娜系邻居关系。王敏于2008年12月份向武娜娜借现金40000元,2013年份4月份借现金40000元,两次借款共计80000元。2021年6月份,武娜娜要求王敏出具借条,王敏表示,其女儿王慧慧尚欠武娜娜借款50000元由王敏偿还,武娜娜不再向王慧慧主张还款权利,武娜娜表示同意。故王敏为武娜娜出具130000元借条,但落款时间书写为2019年11月15日。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武娜娜现金二次共计壹拾叁万元正(130000),借款人王敏,3412271965××××××××,2019.11月15号”(注:原文如此。)该款经催要无果,以致成讼。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证、王敏借条、王慧慧借条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双方约定的借款及还款义务。王敏向武娜娜借款,武娜娜现金交付出借款80000元,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王敏可在合理期限内随时主张还款权利,故对王敏要求武娜娜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敏自愿为王慧慧偿还借款50000元,系债的加入,同时武娜娜表示不再向王慧慧主张还款权利,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武娜娜要求王敏偿还该5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利息,但王敏拒不还款的行为给武娜娜造成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利息损失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王敏未到庭,视为对其辩论权利的放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武娜娜借款本金130000元以利息损失(以1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武娜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王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家慧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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