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立华与张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5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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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5707号案件名称
邵立华与张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邵立华;张羽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5707号原告:邵立华,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羽,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少华,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立华诉被告张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邵立华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立华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邵立华负担。审 判 员 金 艳法官助理 赵晓霞书 记 员 谭泓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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