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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立华与张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5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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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5707号
  • 案件名称

    邵立华与张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邵立华;张羽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5707号原告:邵立华,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羽,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少华,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立华诉被告张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邵立华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立华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邵立华负担。审 判 员  金 艳法官助理  赵晓霞书 记 员  谭泓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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