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春桂、伍建华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582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5822号
  • 案件名称

    李春桂、伍建华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李春桂;伍建华
  • 案件缘由

    分家析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5822号原告:李春桂,女,193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被告:伍建华,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桂与被告伍建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桂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春桂的撤诉申请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李春桂负担。审 判 员 伍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邓亚玲书 记 员 李 淑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