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淑华、林家兰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23执恢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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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3执恢88号案件名称
陈淑华、林家兰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陕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陈淑华;林家兰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23执恢88号陈淑华、林家兰:本院依照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陕0923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林家兰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立即返回申请执行人陈淑华下余现金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案件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林家兰在2021年9月27日自动履行了上述付款义务,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1)之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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