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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艳、彭轮康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8民初1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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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民初1758号
  • 案件名称

    刘晓艳、彭轮康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刘晓艳;彭轮康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阳 市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8民初1758号     原告:彭轮康,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陕西省旬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刘晓艳,女,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陕西省旬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彭轮康与被告刘晓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彭轮康于2021年8月26日以被告支付了部分运输费,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轮康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轮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彭轮康负担。  审判员       田    拓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云    书记员       向    飞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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