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燕莲、曾辉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2民初1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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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1342号案件名称
王燕莲、曾辉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燕莲;曾辉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2民初1342号原告:王燕莲,女,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被告:曾辉军,女,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受理了原告王燕莲诉被告曾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燕莲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燕莲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曾辉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燕莲撤回对被告曾辉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8元,由原告王燕莲承担。审 判 员 邓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郭 京书 记 员 王丽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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