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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重工(常州)机械再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淮安中油隆亿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4执恢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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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执恢276号
  • 案件名称

    国机重工(常州)机械再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淮安中油隆亿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国机重工(常州)机械再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淮安中油隆亿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4执恢276号申请执行人国机重工(常州)机械再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法定代表人:王传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淮安中油隆亿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法定代表人:郑传文,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国机重工(常州)机械再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中油隆亿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804民初7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淮安中油隆亿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国机重工(常州)机械再制造科技有限公司1118787.2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国机重工(常州)机械再制造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淮安中油隆亿能源实业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淮安中油隆亿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但余额不足;4、被执行人淮安中油隆亿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淮阴区马头镇厂房、土地已被本院轮候查封(多案查封),本案无处置权,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吊机及行吊,因公司正处于生产期间,暂不宜处置;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没有实现债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核查。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0)苏0804民初70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正义审 判 员 徐燕红审 判 员 赵传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伟南书 记 员 杨春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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