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佩芝、邢广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恢3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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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恢3254号案件名称
苗佩芝、邢广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苗佩芝;邢广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恢3254号申请执行人:苗佩芝,女,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邢广虎,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苗佩芝与被执行人邢广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3)滨港民初字第29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1、借款150000元;2、按年利率3%的标准支付自2011年9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37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苗佩芝与被执行人邢广虎,双方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邢广虎共计偿还申请执行人苗佩芝180000元,在2021年的年底偿还10000-15000元,自2022年开始每年偿还30000元,在上半年偿还15000元,下半年偿还15000元,到2027年的年底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滨港民初字第296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华为审判员 高俊利审判员 于康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紫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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