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爱兰、奉小明同居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3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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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3987号案件名称
伍爱兰、奉小明同居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伍爱兰;奉小明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3987号原告:伍爱兰,女,住新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日明,湖南欣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洁宇,湖南欣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奉小明,男,住新化县。本院在审理伍爱兰与奉小明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伍爱兰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爱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伍爱兰负担。审 判 员 刘胜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莫振兴代理书记员 刘桂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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