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成、裴新立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2021)新4021民督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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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21民督16号案件名称
马成、裴新立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审理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马成;裴新立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支付令(2021)新4021民督16号申请人:马成,男,东乡族,1990年11月25日出生,现住新疆伊宁县。 被申请人:裴新立,男,汉族,1984年9月1日出生,现住新疆喀什镇。 申请人马成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马成称,被申请人裴新立于2014年7月起至11月期间雇佣申请人马成在萨木于孜镇粉刷涂料,两人约定日工资140元,2014年11月底付清。被申请人裴新立于2017年11月3日向申请人马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欠付申请人马成工资款2490元。该欠款至今尚未支付。申请人马成要求被申请人裴新立支付劳动报酬249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成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裴新立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马成劳动报酬2490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裴新立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明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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