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彭洁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3执9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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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83执901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旭、彭洁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旭;彭洁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3执9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旭,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彭洁,男,199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旭申请执行彭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彭洁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该案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彭洁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吴丽华书 记 员 丁 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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