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鑫嘉睿商贸有限公司、周占成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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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309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鑫嘉睿商贸有限公司、周占成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津鑫嘉睿商贸有限公司;周占成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309号申请人:天津市津鑫嘉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茗都茶城二店一排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5MXEK4N。法定代表人:付炳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华岭,天津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周占成,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申请人天津市津鑫嘉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占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071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占成名下价值24561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宝颖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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