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长寿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市长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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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257号案件名称
安康市长寿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市长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安康市长寿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市长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中广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257号原告:安康市长寿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法定代表人:陈吉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超,陕西秦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康市长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法定代表人:邵黎,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航,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中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法定代表人:高峻岭。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康市长寿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康市长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中广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康市长寿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康市长寿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康市长寿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康市长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中广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康市长寿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波审 判 员 贺茂芳人民陪审员 程顺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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