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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长寿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市长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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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257号
  • 案件名称

    安康市长寿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市长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安康市长寿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市长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中广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257号原告:安康市长寿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法定代表人:陈吉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超,陕西秦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康市长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法定代表人:邵黎,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航,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中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法定代表人:高峻岭。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康市长寿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康市长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中广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康市长寿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康市长寿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康市长寿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康市长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中广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康市长寿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波审 判 员  贺茂芳人民陪审员  程顺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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