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寇庆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8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861号案件名称
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寇庆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寇庆波;肖敏;吕成玉;张春艳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861号申请执行人: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营业场所:庄河市新华街道永兴街4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57605575XL负责人:吴国伟,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剑,程石,系该银行员工。被执行人:寇庆波,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庄河市。被执行人:肖敏,女,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庄河市。被执行人:吕成玉,男,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庄河市。被执行人:张春艳,女,196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与被执行人寇庆波、肖敏、吕成玉、张春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辽0283民初56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107838.50元,执行费1518元(未付)。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肖敏、吕成玉、张春艳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于2021年9月29日将被执行人寇庆波、肖敏、吕成玉、张春艳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供不出被执行人寇庆波、肖敏、吕成玉、张春艳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与张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913号 下一篇 何云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021执16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