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利军、柴春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521民初305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3057号
  • 案件名称

    王利军、柴春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利军;柴春江;吕金洲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521民初3057号原告:王利军,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容,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春江,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被告:吕金洲,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原告王利军与被告柴春江、吕金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利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柴春江、吕金洲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利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柴春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支付利息48125元(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已计算至2021年3月30日,以后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吕金洲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被告柴春江声称有好的项目愿意与原告合伙经营。2018年6月21日,柴春江以项目要签订正式合同为由,要求原告向合同相对方支付前期费用40万元,原告便于2018年6月21日、6月22日分两次向柴春江指定的账户共计转款40万元。之后,柴春江又以投资需要前期开支为由,要求原告支付费用,原告又向柴春江指定的账户转款10万元。此后,原告感觉柴春江并不是真心合作,遂要求柴春江退款。柴春江表示无钱退还,愿意向原告出具借条,柴春江便于2018年7月30日向原告出具50万元的借据,约定2018年9月30日前还清,被告吕金洲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据上签名。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两被告均未还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被告柴春江、吕金洲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原告王利军与被告柴春江达成口头协议,合伙投资“点福乐购”平台项目。之后,原告分别于2018年6月21日、6月22日向柴春江指定的梁华山账户转款各20万元,共计转款40万元;2018年7月3日,应柴春江要求,原告又向柴春江指定的宋波账户转款10万元。后因双方并没有合伙投资项目,原告便要求柴春江退款,因无钱退还,柴春江于2018年7月30日向原告出具50万元的借据,约定2018年9月30日之前还清,不支付利息,被告吕金洲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据上签名。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被告至今未予偿还,遂致纷争。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借据、银行转账凭证、委托开发与经营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宋波的当庭证言、邓候柏的当庭证言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柴春江收到原告王利军投资款后,因合伙未成而改由向原告王利军出具借条,这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柴春江与王利军之间的合伙关系已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王利军请求柴春江返还借款5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柴春江不支付利息,但应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王利军请求柴春江按年利率3.85%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0日,柴春江应当支付2年6个月的利息48125元(50万元×3.85%×2+50万元×3.85%÷12×6)。被告吕金洲以担保人身份对本案借款签字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对5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版)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柴春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利军借款本金50万元,支付利息48125元(暂计至2021年3月30日),2021年4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本金50万元、年利率3.85%另行计付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吕金洲对被告柴春江向原告王利军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81元,由被告柴春江、吕金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原告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张容辉人民陪审员  申再林人民陪审员  魏小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禹 博附相关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版)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