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京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7执3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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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7执3058号案件名称
张建京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建京;时跃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7执3058号申请执行人张建京,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时跃山,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申请执行人张建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时跃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184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建京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时跃山给付案款40万元及利息。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时跃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传票。在执行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时跃山名下有银行存款2万元已扣划至我院并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时跃山名下有车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时跃山名下有房产已轮候查封;已冻结被执行人时跃山在天津和时运输有限公司持有的40%的股权;被执行人时跃山名下无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时跃山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张建京认可查询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1849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 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丽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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