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健、闫福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1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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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1199号案件名称
张健、闫福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健;闫福军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TDH04FYMC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6执1199号 闫福军、张建:申请执行人闫福军与被执行人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26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闫福军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确认被执行人张建应履行案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再要求本院执行,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张建已缴纳。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张建已履行完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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