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发才买卖合同纠纷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川0504司惩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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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4司惩196号案件名称
王发才买卖合同纠纷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发才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21)川0504司惩196号被罚款人:王发才,男,汉族,1977年9月23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执行徐昌文,黄真云与王发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发才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王发才罚款50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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