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光菊、贵州毕节中房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4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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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初4766号案件名称
龙光菊、贵州毕节中房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龙光菊;贵州毕节中房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初4766号原告:龙光菊,女,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嵩英,贵州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莎,贵州穹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贵州毕节中房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学文,贵州本芳(黔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配瑜,贵州本芳(黔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光菊与被告贵州毕节中房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光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光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光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龙光菊负担。审判员 张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方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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